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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双双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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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301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双双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双双;赵东东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双双,女,汉族,1990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砖古窑村,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9007057063。被执行人:赵东东,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赵老屯村,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8905277039。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双双、赵东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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