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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芹、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4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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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483-2号
  • 案件名称

    袁小芹、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袁小芹;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5执483-2号 申请执行人:袁小芹,女,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袁小芹与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袁小芹借款本金2448560元,并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以24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6日起计算、第二笔借款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第三笔借款以15376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第四笔借款以117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6日起计算、第五笔借款以37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第六笔借款以396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因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小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民政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一、位于陕西省镇安县XXXXXX区二组桑树凸宗地一块宗地编号:【XXXXXXXXXXX】,现该宗地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袁小芹可在该财产拍卖成功后参与分配;二、所开发位于陕西省镇安县XX路与XX路交汇处所开发西环花园楼盘一处(该楼盘1-4层现属于原土地所有者,剩余房屋或售卖、变卖、抵偿于其他人);三、所开发位于陕西省镇安县新城社区三组兴明雅居楼盘,该房屋均已出售。四、所开发位于镇安县党校凸锦绣雅居楼盘一处,现该房屋均已出售;五、位于镇安县迎宾路XXXXXXX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军与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该房屋查封后进行拍卖,于2021年2月1日由买受人曹显斌(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807万元的最高价格竞拍成功,并于2021年2月4日前将拍卖款全部交清。由于申请执行人朱成军对该房屋有优先受偿权,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朱成军所领取。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XX社区进行了调查核实,未查到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袁小芹,袁小芹的债权244856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世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德本院已请求有关机关协助查找拘留。现因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袁小芹发现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明阳 审判员  姚其彬 审判员  陈怀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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