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世玉、罗德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恢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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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恢205号案件名称
罗世玉、罗德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世玉;罗德艳;罗德亮;罗德才;熊天林;邱佳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罗世玉,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罗德艳,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罗德亮,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罗德才,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熊天林,女,193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邱佳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罗世玉、罗德艳、罗德亮、罗德才、熊天林申请执行邱佳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恢205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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