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雄雄、佳县佳惠文印部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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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163号案件名称
马雄雄、佳县佳惠文印部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马雄雄;佳县佳惠文印部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1163号 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住所地:陕西省佳县。负责人:万波,男,汉族,1994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被告:马雄雄,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与被告马雄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 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帅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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