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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雄雄、佳县佳惠文印部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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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163号
  • 案件名称

    马雄雄、佳县佳惠文印部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马雄雄;佳县佳惠文印部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1163号 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住所地:陕西省佳县。负责人:万波,男,汉族,1994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被告:马雄雄,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与被告马雄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佳县佳惠文印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 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帅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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