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琼、柯美群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2021)陕0902执保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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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保220号案件名称
周琼、柯美群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琼;柯美群;汪勤珍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关于保全案件的回函 (2021)陕0902执保220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 申请人周琼与被申请人柯美群、汪勤珍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所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4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柯美群、汪勤珍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及线下查询,已对被申请人柯美群、汪勤珍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不足,详见网络冻结协执反馈表),除此外,柯美群、汪勤珍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应按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现回函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保22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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