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张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5民初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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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5民初2603号案件名称
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张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张健;王克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5民初2603号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住所地乐亭县胡家坨镇胡家坨村。经营者:周运军,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健,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第三人:王**新,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与被告张健、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负担。审 判 员 刘悦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康彦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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