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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天江、覃壮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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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34号
  • 案件名称

    梅天江、覃壮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梅天江;覃壮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梅天江,男,1978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向阳村竹园组。被执行人:覃壮明,男,1968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共和镇新黔村对门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梅天江申请执行覃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特116号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覃壮明欠申请执行人梅天江借款本金7万元。被执行人覃壮明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梅天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天江与被执行人覃壮明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覃壮明欠申请执行人梅天江借款本金70000元,该款于2022年9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裁定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8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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