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聪莹、孙博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627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62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聪莹、孙博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聪莹;孙博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6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聪莹,女,2001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孙博文,男,1994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宋聪莹与孙博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2021)川0105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900.0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博文与尾号为413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博文尾号为a7eb、90ee、2738的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9月9日。但上述账户余额均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克亚审判员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欣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永强、张松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864号 下一篇 段瑞留、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8民初1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