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强、张松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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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864号案件名称
刘永强、张松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永强;张松涛;惠润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864号原告:刘永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亚会,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涛,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惠润芳,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刘永强与被告张松涛、惠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永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刘永强负担。审判员 马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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