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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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34号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34号申请保全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被保全人:李双富,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保全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双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李双富在招商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6214834351369369_20001账户内存款458,241.08元(实际冻结43.42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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