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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铮、樊耀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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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铮、樊耀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吴铮;樊耀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铮,男,1979年1月,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樊耀祺,男,1981年1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铮与被执行人樊耀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樊耀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吴铮的xx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少华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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