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铮、樊耀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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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铮、樊耀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铮;樊耀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铮,男,1979年1月,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樊耀祺,男,1981年1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铮与被执行人樊耀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樊耀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吴铮的xx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少华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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