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决定书(2021)湘0822执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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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监2号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湘0822执监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曙光、周长山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2日桑植县检察院发出桑检民执监[2021]4308220000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周长山、张曙光的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法院已受理了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而终结本次执行,从法院对破产财产的清算来看,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500万元有抵押财产优先予以保障。从善意执行理念出发,应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长山、张曙光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长山(男,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5611020013)、张曙光(男,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6711120016)的限制消费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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