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超、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13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330号
  • 案件名称

    李超、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超;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女,1987年11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被执行人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13750000000747386帐户内存款共计6256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上述执行回款61734.00元支付至李超提供的兴业银行帐户。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执行费826.00元由被执行人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