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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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330号案件名称
李超、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超;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女,1987年11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被执行人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13750000000747386帐户内存款共计6256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上述执行回款61734.00元支付至李超提供的兴业银行帐户。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执行费826.00元由被执行人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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