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岗、秦国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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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219号案件名称
郭岗、秦国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岗;秦国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4219号原告:秦xx,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郭x,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告秦xx与被告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秦xx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xx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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