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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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1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治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党红英,女,生于1983年6月14日。被执行人王甲林,男,生于1984年5月16日,系党红英丈夫。被执行人党治江,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被执行人牛小花,女,生于1973年3月24日,系党治江妻子。被执行人王彦林,男,生于1974年8月12日。被执行人胡红霞,女,生于1977年11月3日,系王彦林妻子。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3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10日前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19600元,本息合计42196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续计)。二、由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279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张贴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3.45元、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133.24元、党红英有银行存款28.19元、牛小花有银行存款154.73元、胡红霞有银行存款6.4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王甲林有银行存款204.72元、党治江有银行存款3159.57元、王彦林有银行存款779.3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牛小花、胡红霞无车辆登记信息,党红英登记有长铃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因价值不大,未查封,王甲林登记有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莲花牌轿车一辆,因使用时间近十年,残值不大,故未查封,党治江登记有众泰牌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王彦林登记有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东风牌轻型普通客车一辆,均在浙江省登记,已给他人抵债,另登记有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均使用八年以上时间,残值不大,本院未查封;党红英、王甲林名下登记有汉中御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治江、牛小花名下登记有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彦林名下登记有台州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吊销,胡红霞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4、经本院调查,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无房屋登记信息;牛小花名下登记有位于汉台区*****小区B-4,5号楼五层501室77.62㎡房屋(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0号),本院已查封,胡红霞名下登记有位于汉台区*****南侧*********号5号楼一层3号商业用房426.04㎡,已被本院于2020年9月以物抵债给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彦林、胡红霞共有的位于汉台区******小区一期12号楼五层504室124.92㎡房屋(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0***05号),已被汉台区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王彦林、胡红霞共有的位于汉台区*****商住楼A座0402室房屋(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08*****1号),本院已查封。另查明党红英、王甲林户籍在汉中市汉台区*****村4组,常年在外打工,未在该村居住,现无下落;党治江、牛小花户籍在汉中市汉台区******村7组,在该村修建有部分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无下落;王彦林、胡红霞户籍在汉中市南郑区******村7组,因经营失败,负债较大,2019年8月外出至今,现无下落。5、因本案被执行人均外出至今,现无下落,虽对其部分房屋、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加之汉台区法院对部分房屋首次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已对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己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院已将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43.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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