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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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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治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党红英,女,生于1983年6月14日。被执行人王甲林,男,生于1984年5月16日,系党红英丈夫。被执行人党治江,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被执行人牛小花,女,生于1973年3月24日,系党治江妻子。被执行人王彦林,男,生于1974年8月12日。被执行人胡红霞,女,生于1977年11月3日,系王彦林妻子。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3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10日前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19600元,本息合计42196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续计)。二、由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279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张贴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3.45元、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133.24元、党红英有银行存款28.19元、牛小花有银行存款154.73元、胡红霞有银行存款6.4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王甲林有银行存款204.72元、党治江有银行存款3159.57元、王彦林有银行存款779.3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牛小花、胡红霞无车辆登记信息,党红英登记有长铃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因价值不大,未查封,王甲林登记有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莲花牌轿车一辆,因使用时间近十年,残值不大,故未查封,党治江登记有众泰牌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王彦林登记有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东风牌轻型普通客车一辆,均在浙江省登记,已给他人抵债,另登记有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均使用八年以上时间,残值不大,本院未查封;党红英、王甲林名下登记有汉中御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治江、牛小花名下登记有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彦林名下登记有台州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吊销,胡红霞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4、经本院调查,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无房屋登记信息;牛小花名下登记有位于汉台区*****小区B-4,5号楼五层501室77.62㎡房屋(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0号),本院已查封,胡红霞名下登记有位于汉台区*****南侧*********号5号楼一层3号商业用房426.04㎡,已被本院于2020年9月以物抵债给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彦林、胡红霞共有的位于汉台区******小区一期12号楼五层504室124.92㎡房屋(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0***05号),已被汉台区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王彦林、胡红霞共有的位于汉台区*****商住楼A座0402室房屋(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08*****1号),本院已查封。另查明党红英、王甲林户籍在汉中市汉台区*****村4组,常年在外打工,未在该村居住,现无下落;党治江、牛小花户籍在汉中市汉台区******村7组,在该村修建有部分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无下落;王彦林、胡红霞户籍在汉中市南郑区******村7组,因经营失败,负债较大,2019年8月外出至今,现无下落。5、因本案被执行人均外出至今,现无下落,虽对其部分房屋、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加之汉台区法院对部分房屋首次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已对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党红英、王甲林、党治江、牛小花、王彦林、胡红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己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院已将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43.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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