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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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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85号
  • 案件名称

    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伟;夏付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0767535782,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咀台村六社。法定代表人:肖志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武伟,男,1985年9月生,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夏付至,男,1983年12月生,住甘肃省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伟、夏付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被执行人武伟、夏付至民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60元,执行费3650元,共计2563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武伟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武伟在财付通账户内有余额10202.50元,被本院另案冻结。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内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武伟将执行款10000元、本案退回案件受理费2660元及执行费3650元陆续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敏领取退回案件受理费2660元,于2021年6月1日领取执行款5000元,2021年8月9日领取剩余5000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新与被执行人武伟已达成协议:一对于本案的剩余执行款本金200000元,由被执行人武伟和夏付至于2021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并于2022年6月1日前再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本金(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000元执行款);二、待被执行人武伟、夏付至付清执行款200000元本金后,对于本案的执行款50000元利息和执行期间的利息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新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武伟财付通账户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4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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