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俊、张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6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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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63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德俊、张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德俊;张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俊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伟的工资收入,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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