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振魁、鲁秀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03执恢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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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恢429号案件名称
车振魁、鲁秀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车振魁;鲁秀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03执恢429号车振魁、鲁秀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振魁与被执行人鲁秀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次剩余执行标的为9373.9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73.9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10月1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35403元,2020年1月2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36496.02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03执恢4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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