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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叠峰、张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4民初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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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271号
  • 案件名称

    孙叠峰、张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孙叠峰;张建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4民初2271号原告:孙叠峰,男。被告:张建,男。原告孙叠峰与被告张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叠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叠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清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底至2019年4月左右向被告承揽的工程进行土方回填,扣除被告已付费用,现下欠原告100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张建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提供工程的土方回填工作,后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孙叠峰)工程(土方回填)款¥179080元付¥79080元剩¥(100000)元整张建2019.12.23号孙叠峰”。后因被告未予给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被告于2021年8月3日向原告微信转账5000元,现下欠95000元未付。庭审中,因被告缺席,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欠条、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孙叠峰按照被告张建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现被告出具欠条确认下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扣除已付5000元,现下欠95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5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经查,被告在2019年12月23日确认下欠原告工程款后应予支付,但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自2019年12月24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叠峰支付工程款9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给付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张建负担;因该费用由原告孙叠峰预交,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叠峰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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