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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敏、肖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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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29号
  • 案件名称

    孙旭敏、肖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旭敏;肖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孙旭敏,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肖旭,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旭敏与被执行人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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