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周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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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49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周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周国栋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499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342568392T。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国栋,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亚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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