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杏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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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1741号案件名称
唐杏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杏;张海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1741号原告:唐杏,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蕤(系原告之夫),男,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海燕,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唐杏与被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唐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杏申请撤诉,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杏撤诉。审判员 戴建萍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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