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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杏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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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1741号
  • 案件名称

    唐杏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唐杏;张海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1741号原告:唐杏,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蕤(系原告之夫),男,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海燕,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唐杏与被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唐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杏申请撤诉,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杏撤诉。审判员  戴建萍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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