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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广夫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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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41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广夫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广夫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 26412号原告:朱广夫,男,汉族,1990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 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路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张珑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夫与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夫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朱广夫负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2021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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