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琮凌、袁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4民初9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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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民初9748号案件名称
喻琮凌、袁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喻琮凌;袁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4民初9748号原告:喻琮凌,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袁蔚,女,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喻琮凌与被告袁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喻琮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但喻琮凌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喻琮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曾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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