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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人民东路支行、张西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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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6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人民东路支行、张西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人民东路支行;张西峰;南润玲;张增利;秦水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061号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人民东路支行、张西峰、南润玲、张增利、秦水玲: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人民东路支行与张西峰、南润玲、张增利、秦水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公证处作出的(2021)西阎证执字第5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西峰、南润玲、张增利、秦水玲逾期未履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人民东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21日利息35465.10元,自2021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申请执行证书费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73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润玲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被执行人张西峰主动履行案款67321.22元,共计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67321.22元,执行费3739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0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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