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日、金学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3执2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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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执20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永日、金学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永日;金学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23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日,男,1980年1月3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学根,男,1969年2月24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日与被执行人金学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永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62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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