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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昔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5民初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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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民初2330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昔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梓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昔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5民初2330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65362XW。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昔成,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昔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收回贷款本金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丽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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