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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阔红、王涛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保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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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保254号
  • 案件名称

    郝阔红、王涛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郝阔红;王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保254号申请人:郝阔红,女,汉族,1975年11月28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住通化县。申请人郝阔红根据(2021)吉0521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涛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阔红的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涛的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的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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