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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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5627号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某1;陈某2;宋某1;宋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5627号原告:陈某1,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洋,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2,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监护人:陈某1,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洋,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1,女,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洋,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2,女,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良,系辽宁宗天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某1、陈某2、宋某1诉被告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1、陈某2、宋某1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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