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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陈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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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5627号
  •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宋某1;宋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5627号原告:陈某1,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洋,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2,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监护人:陈某1,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洋,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1,女,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洋,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2,女,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良,系辽宁宗天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某1、陈某2、宋某1诉被告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1、陈某2、宋某1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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