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雄、李安平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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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838号案件名称
白建雄、李安平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白建雄;李安平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838号 原告:李安平,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槐柏镇统蒋行政村村民,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10023613。被告:白建雄,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村民,现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镇圪塔行政村村民李福禄家中,公民身份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安平与被告白建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6月22日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李安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平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冯建海 人民陪审员 朱学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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