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帅、陈锁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78号
  • 案件名称

    张帅、陈锁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帅;陈锁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78号申请人张帅,男性,1988年09月30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育英小区。。被执行人陈锁军,男,1983年01月14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内金庄建材市场,身份证号码:610627198301140270。本院在执行张帅与陈锁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锁军向申请人张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9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锁军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锁军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陈锁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陈锁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张帅的债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锁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帅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锁军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