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平、冯玉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恢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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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恢23号案件名称
刘红平、冯玉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红平;冯玉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0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平,男性,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大宁县昕水镇葛口村。被执行人:冯玉宁,男性,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徐家垛乡康里村0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平与被执行人冯玉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9)晋1030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文明审 判 员 冯 刚人民陪审员 曹建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瑞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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