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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军、白茹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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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763号
  • 案件名称

    李亚军、白茹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亚军;白茹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63号原告:李亚军,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告:白茹雪,女,具体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原告李亚军与被告白茹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亚军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军负担。        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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