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军、白茹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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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763号案件名称
李亚军、白茹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亚军;白茹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63号原告:李亚军,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告:白茹雪,女,具体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原告李亚军与被告白茹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亚军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军负担。 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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