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先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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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25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先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先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先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会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雷录权,男,汉族。被执行人:任贤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先锋、韩会霞、雷录权、任贤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指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朝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云 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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