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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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88号案件名称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覃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某某、李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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