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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立、刘善伟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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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37号
  • 案件名称

    洪永立、刘善伟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洪永立;刘善伟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洪永立,男,被执行人:刘善伟,男,洪永立诉刘善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902刑终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刘善伟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洪永立经济损失25822.35元。由于刘善伟未履行,洪永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洪永立共计领取案件款15165.2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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