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立、王丙志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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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237号案件名称
王丙立、王丙志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丙立;王丙志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237号申请人:王丙立,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王丙志,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王丙立与王丙志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王丙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王丙刚、王丙强、王丙中、王丙立、王丙义每人支付13331.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王丙志负担。因王丙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4日、2021年9月23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四、2021年9月日、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3331.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13331.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园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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