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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艳、罗小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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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714号
  • 案件名称

    陈晓艳、罗小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晓艳;罗小龙;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71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负责人:薛文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龙,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灵合县。被告:陈晓艳,女,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程岩,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罗小龙、陈晓艳、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36元,减半后386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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