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艳、罗小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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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714号案件名称
陈晓艳、罗小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晓艳;罗小龙;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71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负责人:薛文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龙,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灵合县。被告:陈晓艳,女,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程岩,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罗小龙、陈晓艳、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36元,减半后386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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