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宾、田勤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6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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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68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庆宾、田勤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庆宾;田勤开;田文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宾,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510926949。被执行人:田勤开,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田文瀚,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庆宾与被执行人田勤开、田文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川1521民初25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勤开、田文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勤开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房屋[建筑面积:144.27㎡,不动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0***78],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要求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查封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小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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