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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鹏、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5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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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5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建鹏、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建鹏;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建鹏,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商务大厦2幢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0FH15。 法定代表人:陈彬彬,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黄建鹏与被执行人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建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建鹏支付执行款54622.9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2元、执行费7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5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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