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琼、刘晓菊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异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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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异19号案件名称
张琼、刘晓菊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琼;刘晓菊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异1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琼,男,1974年7月3日出生,白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执行人:刘晓菊,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刘晓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琼对本院(2021)湘0822执640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张琼于2021年9月27日以原调解书中对恢复原状具体所指状态无法明确,待对恢复原状具体所指状态得到补充说明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张琼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琼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聂兴权人民陪审员 林伯强人民陪审员 皮永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洋洋书 记 员 谷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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