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中国某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石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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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548号案件名称
金某某、中国某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石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某某;中国某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石桥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548号原告:金某某,女,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石桥分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街石福里。负责人: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石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邹 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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