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曲洪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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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21号案件名称
李宁、曲洪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宁;曲洪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621号申请执行:李宁,男,1932年7月25日生,汉族,吉林师范大学退休教授,现住吉林师范大学家属楼。被执行人:曲洪涛,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四立民再字第11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05)四立民再字第11号判决义务(有李宁妻子邓玉芹收条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执62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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