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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曲洪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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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21号
  • 案件名称

    李宁、曲洪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宁;曲洪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621号申请执行:李宁,男,1932年7月25日生,汉族,吉林师范大学退休教授,现住吉林师范大学家属楼。被执行人:曲洪涛,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四立民再字第11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05)四立民再字第11号判决义务(有李宁妻子邓玉芹收条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执62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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