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宏伟、张勇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6执恢5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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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26执恢598号之二案件名称
霍宏伟、张勇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霍宏伟;张勇;张毓安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6执恢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霍宏伟,男。被执行人:张勇,男。被执行人:张毓安,男。本院在执行霍宏伟与被执行人张勇、张毓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勇在招商银行西安长乐中路支行账号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勇在在招商银行西安长乐中路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00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许兴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郝 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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