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薛立清、朴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1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薛立清、朴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薛立清;朴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立清,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朴臣,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立清与被执行人朴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立清要求被执行人朴臣给付南国梨款129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薛立清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朴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朴臣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朴臣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朴臣有小额存款账户,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薛立清不要求划拨。申请执行人薛立清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朴臣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找,被执行人朴臣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朴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