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春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55号案件名称
薛春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薛春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5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67115984U负责人:武军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杭,该行资产保全经理。被执行人薛春建,男,生于1973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春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97649.46元及利息27508.41元,申请执行费17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春建所有的陕CXJ812(大众牌)一辆,申请人表示暂不予采取措施,被执行人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薛春建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97649.46元及利息27508.41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97649.46元及利息27508.41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薛春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龙承礼、龙利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521号 下一篇 薛立清、朴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1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