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基淳、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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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05号案件名称
徐基淳、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基淳;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4MA6Y3XQ6X6。经营者:范亚丽,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111181662,住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XX组,农民。被执行人:徐基淳,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106170411,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徐基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基淳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31300元、案件受理费582元,本院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管理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在山东打工,每月收入3800元,扣除房租及生活费用后,愿意每个月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并申请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冻,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要求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费378元已交纳。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9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 林 祥审 判 员 张 占 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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