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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连福、沈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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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1634号
  • 案件名称

    金连福、沈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金连福;沈锐;沈铁光;徐文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1634号原告:金连福,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沈铁光,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徐文霞,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金连福与被告沈锐、沈铁光、徐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金连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万雪峰人民陪审员  史继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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