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连福、沈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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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1634号案件名称
金连福、沈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金连福;沈锐;沈铁光;徐文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1634号原告:金连福,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沈铁光,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徐文霞,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金连福与被告沈锐、沈铁光、徐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金连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万雪峰人民陪审员 史继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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