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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孝琴、罗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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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05号
  • 案件名称

    杨孝琴、罗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孝琴;罗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05号申请执行人:杨孝琴,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户籍地为汉滨区xxxxxxxxxxxxx,现住汉滨区兴安公园西巷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0812xxxx。被执行人:罗平,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户籍地为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1124xxxx。杨孝琴与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陕09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罗平向杨孝琴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月19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罗平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罗平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孝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查询,其名下现无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罗平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6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18)陕09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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