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方、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52号案件名称
田方、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田方;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52号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5246017W。法定代表人:郏亚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万,公司员工。被告:田方,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蕊、王洪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503号 下一篇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五通桥区鑫利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2执371号